住建局审批和田和田消防手续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包单位、和田和田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应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和田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和田和◥田和田和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不适用:住宅室内和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根据新修◆改的和田消防法,取消现有的和田和田和田※和田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3、在和田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和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地方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内容。
4、和田和田和田和田消防设计审查、和田消防验收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实行工程监理々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和田和田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6、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和田和田和田和田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和田和田和田和田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7、申请和田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和田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有关和田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和田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8、和田和田和田和田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和田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和田消防验收,并出具和田消防验收意见。
9、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田消防验收备案。
10、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和田消防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和田和田和田和田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和田和田和田和田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ㄨ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