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审批佳木斯佳木斯消防手续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包单位、佳木斯佳木斯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应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ξ 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佳木斯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不适用:住宅室内佳木斯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①活动。)
2、根据新修改的佳木斯消防法,取消现有◆的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3、在佳木斯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佳木斯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内容。
4、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消防设计审查、佳木斯消防验收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佳木斯佳木斯消防施工质量ω 一并委托监理。
6、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7、申请佳木斯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佳木斯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有关佳木斯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佳木斯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8、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佳木斯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佳木斯消防验收,并出具佳木斯消防验收意见。
9、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々主管部门佳木斯消防验收备案。
10、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佳木斯消防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佳木斯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