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审批焦作焦作◇消防手续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包单位、焦作↓焦作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应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质证@ 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焦作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焦作焦作焦作焦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不适用:住宅室内焦作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根据新修改的焦作消防法,取消现有的∏焦作焦作焦作焦作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3、在焦作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焦作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内容。
4、焦作焦作焦作焦♀作消防设计审查、焦作消防验收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焦作焦作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6、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焦作焦作焦作焦作ㄨ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焦作焦作焦作焦作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7、申请焦作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焦作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有关焦作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焦作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8、焦作焦作焦作焦作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焦作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焦作消防验收,并出具焦作消防验收意见。
9、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ζ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焦作消防验收备案。
10、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焦作消防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焦作焦作焦作焦作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焦作焦作焦作焦作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