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众聚集场所需要的资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乌兰※察布消防法》第十五条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乌兰察布〗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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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范围
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①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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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先发证后核查※),或者选择先检查后发证方式办理。
01
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先发证后核查)办理步骤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乌兰察◢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乌兰察〓布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乌兰察▲布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2、场所平面布置图;3、场所乌兰察布消防设施平面■图;4、乌兰察布消防安全制度;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6、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ㄨ及许可。乌兰察布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乌兰察布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现场核查。乌兰察布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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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对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乌兰察布消防救援机构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02
选择先检查后发证方式办理步骤
(一)申请。申请人选择先检查后发证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乌兰察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向乌兰察布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众聚集场所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承诺书;2、营业执照;3、乌兰察布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乌兰察布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现场核查。乌兰察布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乌兰察布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乌兰察布消防安全要求的, 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四、注意事项
(一)办理公卐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检查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乌兰察布消防技术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乌兰察布消防安全要求》,场▓所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先发证后核查)办理,申请人还需严格把关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对作出的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乌兰察布消防安全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红章且复印字迹清晰、原章无缺,营业执照♀和法人(委托人)身份证还需核对原件。